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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韦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圣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603号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治峰,系该联社理事长。公司住所地:正安县凤仪镇上坝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韦阳,男,系碧峰信用社主任。被告韦圣刚,男,1986年4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圣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郑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