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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尹平君诉被告羊彭辉、刘向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平君,羊彭辉,刘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817号原告尹平君,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羊彭辉,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住保定市安国市。被告刘向明,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住保定市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平君诉被告羊彭辉、刘向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9804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羊彭辉、刘向明名下存款1980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