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陆发军与王万同、孙耀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发军,王万同,孙耀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77号原告:陆发军,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王万同,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孙耀顺,195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发军与被告王万同、孙耀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王万同付清了欠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陆发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发军撤回对被告王万同、孙耀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陆发军负担。审 判 长 宋 迎审 判 员 饶德丽人民陪审员 冯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