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左建民与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曹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建民,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曹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左建民,男,汉族,1958年12月14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平县庄里镇。法定代表人曹路,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路,男,汉族,1988年1月5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1日制作的(2015)富平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申请执行人左建民与被执行人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曹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45万元,诉讼费4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产、土地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曹路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该公司及曹路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立新案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