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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素英与刘万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素英,刘万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素英,女,1974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万全,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上诉人高素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素英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素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高素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高素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高素英负担3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冷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春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