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素英与刘万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素英,刘万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素英,女,1974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万全,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上诉人高素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素英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素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高素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高素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高素英负担3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冷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春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