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西安太平洋泵业有限公司与国电陕西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太平洋泵业有限公司,国电陕西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086号原告:西安太平洋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岳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鑫,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鹏,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电陕西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尚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江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太平洋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陕西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分别签订了编号为GDXY-CGHT11-020以及GDXY-CGHT11-021两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398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设备的百分之三十的预付款,原告依约履行义务,生产好所有设备并通知被告要求其履行接收货物的义务,然而被告不积极配合,各种推诿,致使原告至今无法交付设备,至2014年7月,被告竟欲解除合同,原被告就此协商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998600元、违约金419580元、仓储费3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合同编号分别为GDXY-CGHT11-021及GDXY-CGHT11-020的两份《采购合同》第17条第一款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采用仲裁规则解决争议,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约定为仲裁,且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本案所涉诉争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根据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太平洋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88元退回原告西安太平洋泵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肖宏伟人民陪审员 吕彩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