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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胜坤、杨胜德、杨胜学与王明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坤,杨胜德,杨胜学,王明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688号原告杨胜坤,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杨胜德,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杨胜学,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王明德,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杨胜坤、杨胜德、杨胜学与被告王明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胜坤、杨胜德、杨胜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坤、杨胜德、杨胜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胜坤、杨胜德、杨胜学承担。审判员  李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