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1)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62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五日,2016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国土局前面的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应某放在车牌号为浙J×××××的轿车车内的一包硬壳中华香烟。经鉴定,该包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涉案赃物已追回。2.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推窗进入温岭市城西街道吴岙岭头万某厨房,窃得一袋重约40斤的大米。3.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踹门进入温岭市城西街道上林村的健身俱乐部,窃得俱乐部厨房内的一只爱仕达电压力锅。经鉴定,该电压力锅价值人民币150元。涉案赃物已追回。2016年3月17日,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白龙坑庙的过道上抓获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应某、李某、郑某的陈述,价格认定报告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单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部分被窃赃物已追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万松堂其他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项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