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夏宗良与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宗良,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财保17号申请人夏宗良,男,满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海,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夏宗良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爱辉区黑河市建设开发总公司63号综合楼中龙市场扩建工程000207室(产权证号S20153130-1号)房屋以及位于爱辉区黑河市建设开发总公司63号综合楼中龙市场扩建工程000307室(产权证号S20153131-1号)房屋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夏宗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志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