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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罗秋霞与甘肃立洁洗涤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秋霞,甘肃立洁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罗秋霞,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甘肃立洁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峰区。法定代表人乔子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秋霞与被告甘肃立洁洗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秋霞以其起诉的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秋霞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秋霞负担25元,退付原告罗秋霞25元。审 判 长  赵坚毅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