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汇金益远投资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汇金益远投资有限公司,廊坊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东方工艺美术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初9号原告北京市汇金益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银河搜候(SOHO)中心8层50908。法定代表人陈国俊,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纪志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东方工艺美术学校,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44号。个体负责人赵宗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汇金益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廊坊东方工艺美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汇金益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汇金益远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汇金益远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800元,减半收取179900元,由原告北京市汇金益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 婧 雪人民陪审员 严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书记员朱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