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东峰与王希文、张瑶、刘殊嘉等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峰,王希文,张瑶,刘殊嘉,姜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张东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希文,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瑶,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刘殊嘉,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姜爽,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峰与被执行人王希文、张瑶、刘殊嘉、姜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就申请执行事项达成了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东峰与被执行人王希文、张瑶、刘殊嘉、姜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