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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谢君群与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谢君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志刚,公司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涛、何胜兰,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君群,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朱颂华、谢方玉,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君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谢君群于2007年6月18日入职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辉信公司),任质检部品管。2012年10月10日,谢君群被调入卓通公司任品管,卓通公司同意将谢君群在港华辉信公司的工龄连续计算到卓通公司。2012年9月29日,谢君群(乙方)与卓通公司(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谢君群的岗位为品管,职务为巡检员;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851元,每月28日为发薪日;员工手册、公司商业道德政策和工作年限保留协议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5年2月14日,卓通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向谢君群发出解雇通知书,理由为:谢君群辱骂同事,不服从管理,且只要其中一项行为成立,依照员工手册就能给予解雇处分,决定给予解雇处分。此前,卓通公司以谢君群2014年12月28日加班时间段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骗取公司加班费、2015年1月15日3:50至4:00在茶水间内睡觉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给予谢君群两次书面警告。两次警告通知书上没有谢君群的签名确认。2015年3月20日,谢君群(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卓通公司(被申请人)支付: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144元(5634元/月×8个月×2);二、2014年度的年终奖金800元。2015年5月26日,该会出具中劳人仲案字(2015)978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谢君群(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卓通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144元;2.支付2014年的年终奖金未支付部分8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另查明:根据谢君群提供的银行流水,原审法院核算谢君群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721.07元/月。卓通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显示,该手册生效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卓通公司未就员工手册的民主制定程序进行举证。谢君群签收员工手册的时间为2013年2月6日。该员工手册第三章服务规则第4.8.4条规定“除法定情形之外,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8.在工作时间内,不服从管理,公开违反上级领导合法合理指令的;……”。卓通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二章薪酬及福利第3.2.3年终酬金3.2.3.1条规定“员工年终酬金并非保证条款,发放与否及金额将视每年公司营利状况由公司管理层商议决定”。卓通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谢君群支付2014年度年终奖1256.15元,谢君群认为应按2014年月基本工资2158元的标准发放,故主张少发的800元。卓通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卓通公司主管与谢君群交谈时指出要求员工做6S环境整理时,只有一名同事服从安排,其余包括谢君群在内的人员没有整理,谢君群当时提出疑问为何卓通公司只处理他一人。诉讼中,卓通公司确认公司主管刘刚2015年2月11日当天安排包括谢君群在内的4名员工做6S环境整理,公司对其他没有服从的员工也做出了相应的处分,因谢君群前面有两个警告,加上该次不服从的行为,故将其解雇。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卓通公司是否违法解雇谢君群;二、卓通公司应否向谢君群支付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800元。关于焦点一。从解雇通知书来看,卓通公司解雇谢君群的基础事实为:辱骂同事和不服从管理。对辱骂同事的事实,卓通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不服从管理的事实,谢君群予以确认。但该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并未给卓通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且当天不服从管理的员工有三个,卓通公司只对谢君群进行解雇,有失偏颇。另外,从常理上看,员工手册中“在工作时间内,不服从管理,公开违反上级领导合法合理指令的”(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没有区分次数)的解雇条件过于严苛,卓通公司并未举证其员工手册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原审法院对员工手册中的解雇条件的条款效力不予认定。由此,原审法院认定卓通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解雇谢君群理据不足,卓通公司依法应向谢君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由于谢君群只要求按5634元/月的工资标准和8年的工龄来计算赔偿金,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卓通公司实际应向谢君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144元(5634元/月×8个月×200%)。关于焦点二。卓通公司与谢君群未就年终奖的发放标准进行书面约定,谢君群称2014年度的年终奖标准为其基本工资2158元,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卓通公司已向谢君群支付了2014年度的年终奖1256.15元,谢君群要求卓通公司支付2014年度的年终奖差额8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卓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君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144元;二、驳回谢君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卓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错误理解卓通公司解雇谢君群所依据的事实,事实上,卓通公司是依据谢君群的屡次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才解雇谢君群。第一、从《解雇通知书》本身来看,根据《解雇通知书》第一部分记载“鉴于谢君群以往工作表现不佳,屡次违反《员工手册》,建议给予解雇处分”及第三部分记载“但鉴于谢君群辱骂同事,不服从管理,且只要其中一项违纪行为成立,依据《员工手册》就能给予解雇处分”,第三部分没有排除第一部分的内容,且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是统一整体,所以卓通公司解雇谢君群所依据的事实是:谢君群辱骂同事,不服从管理,只要一项违纪行为成立,结合以往违纪记录,就能给予解雇处分。第二、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雇劳动者,故一审法院以《解雇通知书》限定用人单位解雇所依据的事实范围,这违背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雇通知书》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具体的解雇理由应考虑卓通公司主张为准。二、谢君群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多条规定,卓通公司有权解雇谢君群,但一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1.《员工手册》对谢君群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对谢君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员工手册》已向谢君群公示,且谢君群庭审时确认《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以《员工手册》对谢君群具有法律约束力。2.谢君群在工作时间内,不服从管理,公开违反上级领导合法指令,所以卓通公司有权解雇谢君群。根据《员工处罚意见书》及《解雇通知书》、《视频及录音》中通话录音,谢君群在2015年2月11日的质量技术部早会中,不服从管理,公开违反上级做6S的合法指令,所以根据《员工手册》第4.8.4第8项规定,卓通公司有权解雇谢君群。一审法院认为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没有区分次数,解雇条件过于严苛。这没有依据,因为与普通的消极不服从管理不同,“工作时间内,不服从管理,公开违反上级领导合法指令”,将给企业经营者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且有非常坏的示范效应,所以解雇劳动者,合情合理。3.谢君群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第4.8.3条规定,卓通公司有权解雇谢君群。第一、擅自离岗并骗取加班费。根据《员工处罚意见书》及《警告通知书》、《视频及录音》中通话录音第1页,及谢君群在一审庭审时的自认,谢君群于2014年12月28日骗取了加班费,所以卓通公司给予谢君群警告处分。第二、工作时间内睡觉。根据《员工处罚意见书》及《警告通知书》、《视频及录音》中通话录音第1页最后一句、第5页第三句,谢君群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所以根据《员工手册》第4.8.3条第10项规定,卓通公司给予谢君群书面警告处分。第三、辱骂、恐吓同事。根据《员工处罚意见书》及《解雇通知书》、《视频及录音》中通话录音,2015年2月11日,谢君群在质量技术部实验室开例会时,公然辱骂上级领导,所以根据《员工手册》第4.8.3条第11项规定,卓通公司可以给予谢君群书面警告处分。综上,根据《员工手册》第4.8.3或第4.8.4条的规定,卓通公司有权解雇谢君群。三、谢君群已确认自己“擅自离开岗位并骗取加班费”、“在工作时间公开拒做6S环境整理”,所以根据《员工手册》第4.8.3条卓通公司据此就可解雇谢君群。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之第一项判决,并改判卓通公司无需支付谢君群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2.谢君群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谢君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在原审期间,卓通公司提交了与谢君群2015年2月14日的谈话录音。在谈话过程中,卓通公司主管刘刚多次称谢君群在2015年2月11日开晨会时谩骂他,但谢君群问骂了什么时,刘刚均未予以回复。刘刚询问谢君群对卓通公司警告处理其的意见时,谢君群确认了2014年12月28日申领加班工资的事实,但未确认2015年1月15日在上班时间睡觉的事实。此外,在该谈话录音中,没有谢君群确认公开违反上级做6S合法指令的陈述。本院再查明:在原审庭审期间,谢君群再次确认了2014年12月28日16点至17点31分给出车祸的同事送钱的事实,但仍不确认2015年1月15日在上班时间睡觉的事实,卓通公司对此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此外,谢君群确认没有按经理要求做6S,但否认公开说不做,卓通公司未就该事实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针对卓通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首先,谢君群否认其存在辱骂同事的情况,在卓通公司提交的谈话录音中,刘刚对谢君群问其骂了什么时未予以回应,而卓通公司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故此,卓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谢君群存在辱骂同事的事实。其次,卓通公司对谢君群上班时间睡觉的《警告通知书》上没有谢君群的签名,谢君群否认该事实,卓通公司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此,仅凭卓通公司的该《警告通知书》尚不能证明谢君群存在上班时间睡觉的事实。再次,谢君群确认未做6S工作的事实,但否认公开说过不做,卓通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谢君群存在公开说不做的情况。综上,卓通公司解雇谢君群的理由中,对“辱骂同事”的事实,卓通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不服从管理”的事实,卓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君群公开违反指令,正如卓通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所称,“公开违反上级领导合法指令”与普通的消极不服从管理是不同的,卓通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4.8.4条第8项规定解雇谢君群之理据不足;对谢君群以往的工作表现,2014年12月28日的《警告通知书》成立,2015年1月15日的《警告通知书》尚不能证明谢君群违纪的事实,对卓通公司认为以谢君群屡次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可予以解雇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楚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