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忠义与 陈庆浩、谢友满、陈腾高、陈景文、李承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义,陈庆浩,谢友满,陈腾高,陈景文,李承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忠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庆浩,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谢友满,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腾高,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景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李承位,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忠义与被执行人陈庆浩、谢友满、陈腾高、陈景文、李承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庆浩、谢友满、陈腾高、陈景文、李承位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腾高名下有一房产(与范秀銮共有,产权证号:201570677-1号、-2号)坐落宁德市蕉城区富春路10号泰禾·红郡5幢1905单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腾高名下坐落宁德市蕉城区富春路10号泰禾·红郡5幢1905单元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