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雅安市隆旺植物园与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隆旺植物园,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604号原告:雅安市隆旺植物园。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投资人:穆克贵,男,生于1967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法定代表人:刘献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隆旺植物园与被告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隆旺植物园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在1400000元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隆旺植物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雅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应收工程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晞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