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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杜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458号原告杜某,男,1970年生,汉族。被告袁某某,女,1972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石福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