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杜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458号原告杜某,男,1970年生,汉族。被告袁某某,女,1972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石福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