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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四华、王永生盗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四华,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558号被执行人杨四华,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王永生(绰号水琉),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杨四华、王永生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四华、王永生各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德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关于并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