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彭永刚与秦永高、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刚,秦永高,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98-1号申请执行人彭永刚,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秦永高,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路201号03-1幢2楼。法定代表人秦永高,总经理。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秦永高及其妻子罗寿容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金龙街北段的商业用房,待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