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士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士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076号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西北外环徐沛运河中桥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超,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沛县。委托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士辰,男,1962年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士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