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户满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户满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51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户满良,男,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户满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玉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