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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户满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户满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51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户满良,男,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户满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玉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