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吕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464号原告:徐XX,男,汉族,1995年8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吕XX,女,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徐XX诉被告吕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徐XX诉被告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吕XX长期不在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跃华审 判 员 赵西双人民陪审员 梅似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