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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吕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464号原告:徐XX,男,汉族,1995年8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吕XX,女,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徐XX诉被告吕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徐XX诉被告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吕XX长期不在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跃华审 判 员  赵西双人民陪审员  梅似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