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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9年9月9日出生,住址开原市。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址开原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某某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某辽MVXX**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