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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5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明明、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明,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860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明,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4060278-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叶元英。本院在执行甬鄞劳仲案字(2015)第1727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明与被执行人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林登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4935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8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