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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黄明龙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519号罪犯黄明龙,男,1989年3月2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1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18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黄明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黄明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龙在服刑考核期间,2015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5次,已缴纳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明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在考核期内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因该犯属于自报名,案卷内虽附有一份户籍证明和家庭贫困证明材料,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材料的真实性,也没有证据证明刑罚执行机关曾发函当地公安机关核实其身份,且该犯账户内于2014年8月16日、2015年10月28日分别收到汇入款项1000元、500元,不属于无会见、无顾送、无通讯两年以上的情形,黄明龙的身份情况尚有待核查,故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黄明龙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佛监刑执字第506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佛山监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