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8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俊伟与李建芳、付国清等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823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伟,李建芳,付国清,李伟玲,谢云隆,付文,秦文浩,李丽,谢蕙阳,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方圓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823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伟,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钟艺伟,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昭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建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付国清,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李伟玲,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谢云隆,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未阳市。被执行人:付文,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秦文浩,身份证住址: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李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谢蕙阳,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未阳市。被执行人: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付国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方圓汇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云隆,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秦文浩,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李伟玲,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俊伟与被执行人李建芳、付国清、李伟玲、谢云隆、付文、秦文浩、李丽、谢蕙阳、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方圓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5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李建芳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利息744000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仲裁费168165元;被执行人付国清、李伟玲、谢云隆、付文、秦文浩、李丽、谢蕙阳、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方圓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十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十三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十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十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未发现十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而本案仲裁保全查封的房产已被其它案件查封在先或是他人的抵押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8232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覃立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嘉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