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行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耿峰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峰,男,1976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志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恩,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熊星,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叶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峰因认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9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耿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峰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耿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黄 薇代理审判员 马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