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阮斌与俞立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斌,俞立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阮斌。被执行人:俞立法。申请执行人阮斌与被执行人俞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6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82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息共计202047.50元,于2016年4月10日支付18000元(已履行),余款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2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