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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一初字第0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周斌、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阜阳良夫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周斌,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阜阳良夫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一初字第04417号原告:王淑英,女,194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亳州市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周斌,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阜阳良夫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英诉被告周斌、安徽阜阳久芳食品添加剂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阜阳良夫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周 彪审 判 员  丁跃宇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