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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路分社与张德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路分社,张德胜,张福争,晋登峰,张福青,路晓华,张兴爱,张永华,王秀利,张浩豹,张清春,张清福,张德战,代玉良,党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239-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路分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苏吉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加学,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德胜,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福争,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晋登峰,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福青,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路晓华,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兴爱,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永华,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秀利,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浩豹,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清春,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清福,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德战,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代玉良,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党海霞,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路分社与被执行人张德胜、张福争、晋登峰、张福青、路晓华、张兴爱、张永华、王秀利、张浩豹、张清春、张清福、张德战、代玉良、党海霞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29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德胜、张福争、晋登峰、张福青、路晓华、张兴爱、张永华、王秀利、张浩豹、张清春、张清福、张德战、代玉良、党海霞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9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40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