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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崔明生与张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生,张红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152号原告:崔明生,男,现年52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张红梅,女,现年49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生与被告张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生以其已与被告张红梅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明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崔明生负担。审 判 长  温海霞人民陪审员  常淑芳人民陪审员  朱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