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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彭新南贩卖毒品罪2016刑初100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新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0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新南,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四会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新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新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彭新南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北村石古巷17号楼下,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梁某甲某贩卖毒品1小包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电动车上缴获毒品24小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共净重9.8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新南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新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新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认定其贩卖的毒品总量有误,只有5克。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彭新南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北村石古巷17号楼下,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梁某甲某贩卖毒品1小包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电动车上缴获毒品24小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共净重9.8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书证有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毒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手机通话记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彭新南强制戒毒记录、被告人彭新南身份材料;证人梁某乙、岑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新南的供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云公(司)鉴(化验)字〔2016〕045号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新南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新南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毒品数量的认定有现场缴获毒品、扣押清单、鉴定机关的检验称重、鉴定意见通知书的证实,被告人彭新南亦曾供述在案,证据间相互吻合,足以认定。本案缴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净重9.82克。被告人彭新南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新南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新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9.82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电动车1辆,予以没收。(均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