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明华诉邢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明华,邢晓丹,李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华,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吉林市东南粮业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晓丹,女,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杜墨林(系邢晓丹之夫),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陈晓静,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艳霞,女,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吉化设备厂干部,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常斌彬,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明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明华的委托代理人高君,被上诉人邢晓丹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墨林、陈晓静,原审被告李艳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斌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770元,退还给上诉人黄明华。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郝 奇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