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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2633号原告田某。被告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