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2633号原告田某。被告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