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马长德与邢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德,邢红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499号之一原告马长德。委托代理人张通涛,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德诉被告邢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贞同审判员 张长波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吉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