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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马长德与邢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德,邢红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499号之一原告马长德。委托代理人张通涛,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德诉被告邢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贞同审判员  张长波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吉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