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松松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69号罪犯吴松松,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江新法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松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松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吴松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松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松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松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