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艳彬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彬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彬,男,2015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彬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李艳彬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及一名冒充李艳彬妻子张某的女子(自称陈某、另案处理),以桦南县隆基二期C栋一单元302室虚假购楼合同为担保,与桦南县福河担保有限公司毛某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毛某某人民币11万元。2013年2月8日,李艳彬再次骗取毛某某人民币2万元。(二)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李艳彬伙同一名冒充李艳彬妻子张某的女子(自称陈某、另案处理),以桦南县隆基二期C栋一单元302室虚假购楼合同为担保,与桦南县五福房地产担保公司杨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杨某人民币14万元。(三)2013年5月3日,被告人李艳彬伙同一名冒充李艳彬妻子张某的女子(自称陈某、另案处理),以桦南县隆基二期C栋一单元302室虚假购楼合同为担保,与桦南县宏扬车行喻某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喻某某人民币9万元。(四)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李艳彬伙同刘某某及一名冒充李艳彬妻子张某的女子(自称陈某、另案处理),以桦南县隆基二期C栋一单元302室虚假购楼合同为担保,骗取桦南县居民韩某人民币12万元。综上,被告人李艳彬参与合同诈骗作案四起,骗取人民币共计48万元,2015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海伦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楼房预售合同书、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高某某证言、被害人毛某某、喻某某、韩某、杨某陈述、被告人李艳彬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艳彬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艳彬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对被告人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艳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毛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0元;退赔被害人喻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退赔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迟俊男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张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