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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勤创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勤创机械有限公司,陈木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584号原告:浙江勤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枫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勤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洪权,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木森,瑞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勤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勤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勤创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木森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勤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木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元(按变更后的诉请金额计算),依法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浙江勤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