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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龚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19号原告龚某,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为了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意给被告一次机会,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金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