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龚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19号原告龚某,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为了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意给被告一次机会,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金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