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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林与李留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李留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民初520号原告郭林,女,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跃民,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留盈,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原告郭林诉被告李留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康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林的委托代理人徐跃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留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林诉称,被告李留盈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从原告处借走4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了5000元,剩余35000元不再归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留盈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留盈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借据一张,证明被告李留盈借原告35000元。被告李留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依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郭林原系孟州市城关镇寺村人,出嫁到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被告因开办加油站资金紧张,经原告的公公李松子介绍,从原告处借走现金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有40000元的借条。后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归还5000元,并将原40000元借条撕毁,重新给原告出具了格式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郭林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借款人李留盈,2015年8月25日”。该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被告李留盈借原告郭林40000元,归还5000元,剩余35000元未还,有借据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留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郭林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被告李留盈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