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郝卫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保100号申请人王建国,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执行人赵明(又名��明明),女,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执行人郝卫科,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赵明、郝卫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冀0429民初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赵明、郝卫科价值11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同等数额的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16年4月5日冻结赵明存款8233.25元;2016年4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赵明存款1945.39元、存款191.22元、1.26元、存款0.22元;同日冻结被执行人郝卫科存款0.39元。共计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0371.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综上,按照被执行人提举的保全线索,该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苗高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