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XX、刘大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2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无业。2011年2月24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窝藏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2年12月21日被假释,2014年1月12日假释期满;2014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骑行摩托车载被告人王某从杭州笕桥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文仪社区世纪大道310-312号门口,由被告人刘某望风,被告人王某采用断线钳剪锁等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罗某停放在此处的绿色江南羚羊牌电动三轮车LY031型1辆,后被告人王某、刘某将该车销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451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破案经过等书证;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均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王某从杭州笕桥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文仪社区世纪大道310-312号门口,由被告人刘某望风,被告人王某采用断线钳剪锁等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罗某停放在此处的绿色江南羚羊牌电动三轮车LY031型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2451元),后被告人王某、刘某将该车销赃。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销售票据复印件;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据制作说明、视频追踪报告;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王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某、刘某退赔被害人罗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一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 斌人民陪审员 张玉洁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