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丰泽景民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仙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仙游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景民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9行初66号起诉人泉州市丰泽景民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南丰新城芙蓉苑首层下39号,通信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霞洲社区沿堤路24号。法定代表人蔡景民。2016年4月,本院收到起诉人泉州市丰泽景民农资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决:1、撤销仙游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2、福建仙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仙游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首先,起诉人无法提供《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原文内容,但根据起诉人自称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是由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单独作出,起诉人没有提供福建仙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仙游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证据。起诉人明知上述情况,却未将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列为被告,而是将福建仙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仙游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属于明显错列被告的情形。经释明,起诉人拒绝变更。其次,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机关是仙游县国土资源局,其并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起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泉州市丰泽景民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立森代理审判员 王 盟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