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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洲支行与江门市志臻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关英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洲支行,江门市志臻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关英扬,区惠玲,关齐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702-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洲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黄德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门市志臻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关英扬。被执行人关英扬,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19。被执行人区惠玲,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2X。被执行人关齐庚,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619。申请执行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睦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志臻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关英扬、区惠玲、关齐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门市志臻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借款本金665万元及利息536472.6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关英扬、区惠玲、关齐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105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除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门市志臻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村民委员会礼乐围(土名)的土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首查封案件处理上述财产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7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毅明审 判 员  曾国亮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永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