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与黄思钦、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黄思钦,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负责人:曾韶锋,行长。被执行人:黄思钦,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源河新城二区*栋***房。被执行人:李艳,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源河新城二区*栋***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申请执行黄思钦、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思钦、李艳应履行归还借款xxxxx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黄思钦、李艳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还xxxx元,2016年5月起每月10日前还xxx元,至还清时止。还款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则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