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西安永博物资有限公司、合阳翊东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王某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全胜村一绷组,村民。被执行人渭南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渭南仲裁委员会(2015)渭仲字第39号调解书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本案执行标的按80万元计算,由渭南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最迟在2016年底前连本带息履行完毕;2、由渭南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15927元;3、由渭南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5000元;4、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底前将施工工地的物品拉走。征得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批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仲裁委员会(2015)渭仲字第3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稷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