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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牛红霞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担保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牛红霞,徐启伟,王学娇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393-1号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娟,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红霞。被告徐启伟。被告王学娇。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牛红霞、徐启伟、王学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三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于艳宾名下的奥迪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将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于艳宾名下奥迪牌轿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华审 判 员  何婷婷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星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