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成方与朱秀花、倪金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秀花,倪金祥,成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秀花,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倪金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倪万余,居民。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立军,盐城市青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方,居民。上诉人朱秀花、倪金祥因与被上诉人成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兴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秀花、倪金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秀花、倪金祥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秀花、倪金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上诉人倪金祥、朱秀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谢 超 亮代理审判员 秦 广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阳晋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