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于淼与陆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890号原告于淼,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满族,职业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陆群,男,33岁,汉族,职业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淼与被告陆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淼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陆群母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于淼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丰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