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程月平与朱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月平,朱翠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870号原告程月平,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翠媛,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月平诉与被告朱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晓燕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蕾、人民陪审员陈自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月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翠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据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5)荣民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在自贡市展望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21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为据。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原件。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以上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具有证据资格,并能证明下列事实:2015年4月3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程月平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现原告以催收未果为由起诉来院,遂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据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翠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程月平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70元,由被告朱翠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陈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