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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开芸与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芸,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周开芸,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周培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开芸与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开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武侯支行帐号0212************18403账户上的存款1254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户名:邛崃市人民法院帐号:4402************6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洪 来源: